上海协保人员发生工伤已退休,工伤保险谁负责赔付,怎么赔付

发布时间:2024-05-14 14:45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该员工去年发生的工伤,到今年公司由于其工作不负责任而开除,开除后她提出去年8月份有在公司摔交,要求申请工伤,公司为其申请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晕的是,工伤认定的是右膝软组织挫伤,就这后来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为10级伤残。然后到社保中心去申请理赔时被告知该人员由于在三年前就退休了,所以理赔全部由公司负担。
请问有什么相关法律条例有涉及到这种情况的说明吗?就算是要公司全部负责赔偿或补偿,那么赔偿的标准呢?总共有哪些补偿项目?
公司当时和她是签定了协议了,但是没有涉及到工伤赔偿的约定,那这种情况下怎么协商呢?
另外,现在公司想对她的伤残鉴定提出异议,要求再鉴定,但是已经过了15天期限了,那还有什么方法可以申诉吗?还能提期再次鉴定的要求吗?

问题解答: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因此公司只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个月本人工资。

退休职工再次聘用的,职工年龄已经超过社会保险征缴范围,因工负伤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其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与退休职工签订的聘用协议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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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协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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