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酒店侵权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4-05-17 06:29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为了保证婚宴的顺利进行,考虑到我结婚那天的酒店不好定,我早在08年6月就与本地的一家大型酒店协商好了,于09年5月3日举行婚礼。具体向酒店缴纳了500元的定金。(有酒店大印的收据,注明2009年5月3日婚宴字样)

结果,前天酒店给我电话告知政府要他们酒店翻新装修,婚礼不能如期举行,酒店通知我去拿1000元定金。
此事给我造成很大损失,因为现在这个时候根本找不到酒店,

并且我早与婚庆公司签订了合同,缴纳了定金。

给我及我的家人造成了巨大的麻烦,最后我们只能选择将婚姻延期。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可以向酒店提出精神及经济赔偿么 ???

如果可以,赔偿的数额在多少比较合理呢??

如果酒店最后想不了了之,我向法院起诉他们,我的胜算大么??

请用法律的相关条例和注释说明,谢谢。。。。
对不起,我上面写错了,我们给酒店1000元定金,他们就打算退给我们1000元。

问题解答:

你和酒店的协议是有效的,即你们之间已经成立了合同关系。
但现在酒店明确了不履行合同义务,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你的叙述,你们之间只约定了定金500元,事先没有约定违约金。所以你无法要求获得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酒店双倍返还你定金是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你无法再要求提出其他经济赔偿。 (刚看到你的补充,那么根据合同法,酒店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即给你2000元。)

此外,你提到的关于提出精神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如果你有证据能证明你有属于前叙法条中的其中一项,则可以提起精神赔偿。(注意需要有证据证明。)
但从你的简单叙述来看,我觉得酒店的违约行为不属于提起精神赔偿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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