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上海退聘人员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忽悠者勿进)

发布时间:2024-05-19 07:46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请问上海退聘人员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啊?!!!很急很急的!麻烦知道的大人指点一下!我要权威、正确的答案!
如退聘人员月劳务报酬1800元。是不是要1800元减掉800元(听说退聘人员是800起征点)还有20%什么的。。。。。该怎么算啊?肯请帮忙谢了~
我找到了一楼朋友提供的(国税涵(2005)382号)规定,但在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第21条中没有找到相应的规定,因单位要补交退休返聘人员2006年-2008年个人所得税。再帮帮忙吧~谢谢

问题解答:

你说的是退休返聘吧,
签订正式合同,按月发放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九级累进税率,1800低于2000起征点,不需缴税。
如果不签合同,按提供劳务次数发放,一次所得4000以下的,(报酬-800)*20,你的情况就是,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1800-800)*20%=200

一、2008年1月1日前,退休人员再任职若满足一定的条件,可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对“退休人员再任职”定义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二、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与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若不满足上述任职条件的,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2008年1月1日后,应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仅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终止,而且,已不存在建立新劳动合同的条件。

若严格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单位雇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既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能,亦无法为其缴纳社保。因此,其返聘收入应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该是退休吧,解聘的话谁还会每月给工资啊
退休工资,免纳个人所得税啊。
如果再任职才的,就再任职的部分缴纳个税

退聘人员的劳务报酬的计算请查阅: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57174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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