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

发布时间:2024-05-15 10:45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是什么样的,其报关主体是谁?我只见过出口单位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 出自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
此问题可归口于境外个人旅游购物的现钞结汇业务,我想知道具体的手续和流程 是什么???

首先感谢回答者付出的劳动!!!
但我想说--------
请明确知道问题的 老师们来回答此问题。我想得到是不是什么 “大概”。
也不需要再看到早都废除了的法规文件长篇大论地复制上来。
谢谢!!!

问题解答:

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在海关管理规范中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其报关主体是出入境者本人。

《申报单》为一式一联卡片式,分进境、出境两种版式,其中进境申报单为淡橘红色,出境申报单为淡灰蓝色。以中文、英文两种文字印刷。

《申报单》正面:分三大部分,即:旅客基本信息、旅客申报事项和申报详细清单。填写栏设计为框格式,由旅客在每一个框格内填写相应的文字信息,或在相应的框格内选择划勾。

《申报单》背面:主要包括旅客填表须知,内容包括“重要提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供旅客填单参考。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并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1、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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