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2007年1月份公司与会计签了二年的合同,合同内容是:如有一方在两年内解约则扣一个月工资做为补偿且要完成公司交给事情. 但因总总原因会计要自离,请问这样做犯法吗?我不是要辞工了,我是要自离,就是不要钱走人(因为有急事等不急辞工),但是我又签了合同,就这样走了不会犯法的吧?
问题解答:
犯个P法,更别交钱,最多把事情移交一下。
这只是一个约定。看公司老板的意思了,扣钱也没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