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合作医疗怎样报销

发布时间:2024-05-16 23:56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崇明合作医疗怎样报销?

不是住院的,是门诊。

再问一下,报销与就诊时间长短有关吗?

问题解答:

根据《崇明县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暂行办法》报销方法如下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及补偿办法
第十一条(医药费补偿)
医药费补偿的原则是:全年医药费累计核算、分段补偿。
(一)门诊和住院医药费年累计在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在乡镇基金中补偿,补偿比例均不低于25%,核算段的划分和具体补偿比例由各乡镇自行制定。
(二)儿童、中小学生等已参加住院保险的,也应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在享受住院保险的同时,仍可享受合作医疗规定的补偿。
(三)凡住院医药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可享受县抗大病风险基金补偿。先按本条第(一)项规定作补偿,再按金额分档计算给予偿:5001元-10000元的部分,补偿55%;10001元-15000元的部分,补偿65%;15001元以上部分,补偿75%;补偿总额暂定25000元封顶。
医药费补偿比例和补偿总额,随着基金的增加作相应调整。
(四)尿毒症、肿瘤病人发病当年的血透、腹透、放疗、化疗费用,按普通住院病人结报方法给予补偿,封顶额为25000元。第二年起结算方法不变,补偿封顶额为10000元。
(五)县抗大病风险基金的补偿,由乡镇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凭证向县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结算,每季度结算一次。

  崇明县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适应农村发展的需要,不断满足我县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沪委[2002]1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体改办等四部门关于巩固和完善本市农村合作医疗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府[2002]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继续加大对农村合作医疗扶持力度的通知》(沪府办[2003]3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和目标)
  农村合作医疗坚持自愿参加、教育动员的原则;互助共济、民办公助的原则;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统一筹资、部门协调、分级管理的原则;基金运作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总体目标是,以人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障为出发点,以提高参与率为核心,以抗大病统筹为重点,坚持低水平、广覆盖,进一步加大县、乡镇财政的扶持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扩大合作医疗补偿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继续加强宣传教育,吸引更多的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使本县应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参与率保持在90%以上,到2005年参与率达到95%以上。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不参加城镇(包括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与相关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包括成年、学前儿童、学生等具有本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

  第四条(管理部门)
  县成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卫生、财政、税务、监察、审计、民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乡镇相应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配备工作人员2-3名,分别挂靠相应的事业单位,工资待遇按乡镇事业单位性质确定,由各乡镇落实。

  第五条(职责)
  (一)县、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制定或修改县、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负责“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筹集资金,审核财务收支和年度决算;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对下级管理组织进行检查指导;向同级政府汇报工作。
  (二)县、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作医疗工作,审核基金使用和医药费补偿情况;开展合作医疗有关知识、政策的宣传教育;制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向同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上一级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工作。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障机制)
  本县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保障实施福利型和抗大病风险型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障机制。实行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住院互助统筹相结合的形式,既保证农民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又尽可能解决农民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

  第七条(合作医疗保障模式)
  基本医疗保障(即5000元以下门诊、住院费用),实行镇办镇管。大病住院医疗保障(即住院医药费用5000元以上),实行全县统筹,覆盖更多的人群,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二章 登记和资金筹集

  第八条(登记手续)
  本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应在每年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规定经费,镇合管办按有关要求予以审核登记。在规定的期限后要求登记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基金的来源及筹集)
  (一)农民当年缴纳的个人合作医疗基金:按不低于农民上年人均收入的2-3%确定,由村民委员会按户收取,一般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外出就业的农民应参加户口所在地的合作医疗,并执行当地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缴纳农工统筹基金:乡镇、村办的各类企业及乡镇、村辖区内的私营企业、乡镇所属的“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在未实行小城镇医保前,均应缴纳合作医疗农工统筹基金。其标准可按本企业应参加合作医疗职工人数的上年计税工资的4%缴费,委托税务部门按乡镇分别征集。
  (三)村集体缴纳基金:村集体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标准缴纳合作医疗补贴基金。
  (四)政府扶持基金:县、乡镇财政按本区域内农业人口分别以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扶持合作医疗,以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的变动作调整。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及补偿办法

  第十条(基金的使用)
  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的比例,本着合理给付、节约使用、民主监督的原则,确定使用比例。县财政扶持基金和个人缴纳基金中20-25%(暂定每人每年10元)作为抗大病风险基金,用于5000元以上住院医药费的补偿;个人缴纳基金(扣除组成抗大病风险基金部分)、乡镇财政扶持基金、企业缴纳农工统筹基金、村集体缴纳基金,作为福利型合作医疗基金,用于5000元以下(含5000元)门诊、住院医药费的补偿。
  合作医疗日常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量的2%。

  第十一条(医药费补偿)
  医药费补偿的原则是:全年医药费累计核算、分段补偿。
  (一)门诊和住院医药费年累计在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在乡镇基金中补偿,补偿比例均不低于25%,核算段的划分和具体补偿比例由各乡镇自行制定。
  (二)儿童、中小学生等已参加住院保险的,也应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在享受住院保险的同时,仍可享受合作医疗规定的补偿。
  (三)凡住院医药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可享受县抗大病风险基金补偿。先按本条第(一)项规定作补偿,再按金额分档计算给予偿:5001元-10000元的部分,补偿55%;10001元-15000元的部分,补偿65%;15001元以上部分,补偿75%;补偿总额暂定25000元封顶。
  医药费补偿比例和补偿总额,随着基金的增加作相应调整。
  (四)尿毒症、肿瘤病人发病当年的血透、腹透、放疗、化疗费用,按普通住院病人结报方法给予补偿,封顶额为25000元。第二年起结算方法不变,补偿封顶额为10000元。
  (五)县抗大病风险基金的补偿,由乡镇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凭证向县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结算,每季度结算一次。

  第十二条(不予补偿报销范围)
  (一)上海市城镇(包括小城镇)职工医保规定以外的医疗项目、药品等发生的费用;
  (二)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输血费(含血制品)、冷暖气费;
  (三)诊疗费、治疗费、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床位费;
  (四)脏器移植、安装心脏起博器等植入性手术材料费以及射频消融术等高额特殊治疗费用;
  (五)未经转诊手续擅自就医的费用(如外出急诊不在县内医院就医者,应取得村、乡镇两级认可,方可享受补偿),以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
  (六)每次住院期间各项检查费用超过1000元的费用。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基金的管理)
  合作医疗基金统一存入银行,建立专用帐户,年度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合作医疗基金由县、乡镇两级管理,县、乡镇、村三级核算,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监督,定期公布收支帐目。要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县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乡镇合作医疗基金的审计监督,县监委、审计局每年要对县合作医疗基金进行定期监督、审计,对乡镇合作医疗基金进行抽查并向县政府报告,以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公平、合理地使用。

  第五章 医疗行为

  第十四条(规范业务管理)
  乡镇卫生院结合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注重业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服务态度的改善,进一步拓展服务功能,降低服务成本,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按照乡镇卫生机构“五个统一”要求,履行对村卫生室的管理职能。村卫生室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点,服从卫生院的管理。

  第十五条(规范药品管理)
  加强合作医疗用药目录管理。村卫生室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集中公开采购制度,降低合作医疗用药成本,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管理)
  按照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由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实行聘用,并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培训、考核和执业管理。到2005年,所有乡村医生都应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要妥善解决乡村医生的报酬和待遇,确保其收入不低于村条线干部的水平。乡村医生的报酬由基本报酬、防保补贴和劳务收入三部分构成。村委会负责乡村医生的基本报酬,县、乡镇从基层预防保健经费中给予防保工作补贴,可以从注射、挂号、出诊“三费”中提取部分作为其劳务收入。

  第十七条(规范收费行为)
  本县各类公立非营利性医院和村卫生室是农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的主要载体。公立非营利性医院一定要严格按照城镇职工医保规定的诊治范围和收费标准收费,村卫生室要严格按照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和门、出诊收费标准收费。要遏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为合作医疗的开展创造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实施细则的制定)
  各乡镇在本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暂行。原《崇明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暂行办法》(崇府发[1997]124号)同时废止。

三七开,自己出三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