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是否有权向船员公司讨要我自2006.05--2008.05.04 的工资或最低生活保障金。

发布时间:2024-05-18 04:46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我是船员,94年毕业分配进公司的。96年跟公司签的是无限期合同(当时必须这样签没有商量余地),03年我下船休假,06年5月下旬公司调我去参加培训,我没有参加。自此月起,公司对我停薪至今(期间,公司除了替我交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中公司应交的那部分外,没有任何工资或最低生活保障金)。08年3月下旬公司又调我,让我4月1日到公司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我按时报道了,经协商后同意我不用交违约金辞职。人力资源部(隶属总公司但独立于我所在的船员公司,我们的档案、合同都在人力资源部),给出我的辞职停薪日期是08年5月4日,但船员公司让我补交(公司已替我垫付的)停薪期间我个人应交的那部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否则,我无法办理离职手续。请问:我是否有权向船员公司讨要我自2006.05--2008.05.04 的工资或最低生活保障金。

问题解答:

可以的,因为你休假不是你不想上船,而是他们没有安排你,他们必须给你公司规定的你那个职务的公休工资(有的单位所有职务都是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当然五险一金中你所要交的那部分要从公休工资中扣除!
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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