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自离被用人单位除名工资怎样讨

发布时间:2024-05-08 13:19 发布:上海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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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2008年5月27日夜家人来电告之:家中爷爷身体不适,急需回家探望。故请假回家。当时一共请了三天假即:28、29、30.后相即回家之后应家中农忙生产、车票难购等琐事琐事缠身,于6月6日回厂。上班时却被告知旷工六天系统自动除名,因我们厂(苏州力信电子有限公司)现更名光宝电子科技(吴江)厂是做五休二制所以5月31日6月1日为双休并不存在旷工旷工六天之说,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
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如果企业没有把上述旷工的规定在依据合法程序制定的企业内部劳动规章中加以规定的话,企业就不能以旷工名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在其旷工期间没有受到用人单位关于旷工除名:书面、电话等形式的通知,就单方面辞退员工显然违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的规定。针对其承诺工资于六月十号发放;等到十号时工资却未发一分。于是我便找到公司人事部,咨询工资发放事宜,却被告知未办离职手续,并再次承诺办完离职手续,工资将于一星期之内打入工资卡内。结果在我办完离职手续之后工资并未打入卡内。当我到厂内咨询相关人员时,用人单位却支支吾吾找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仍未领取工资。用人单位共计拖欠我38天工资。基本工资850加上加班工资约计1800元。我想咨询怎样才能讨回公司拖欠我的工资?

问题解答:

去劳动局投诉,他们会协助你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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