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个人旅游观光活动申请须知(简要版本)

屏东
屏东 pingdong
经纬度:120.486159
22.669264
旅游评分:4.4分
旅行费用:¥2000元
景区类型 :1
游玩天数:
游记入库:2016-10-15 23:56
游记浏览:16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个人旅游观光活动申请须知(简要版本)

 

一、申请对象:

大陆地区居住(工作/就学)或户籍登记于北京、上海、厦门、天津、重庆、南京、广州、杭州、成都、济南、西安、福州、深圳、沈阳、郑州、武汉、苏州、宁波、青岛、石家庄、长春、合肥、长沙、南宁、昆明及泉州等26个已开放赴台个人旅游之城市居民,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赴台个人旅游(自由行)。

(一)年满20岁,且有人民币5万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银行核发金卡或年工资所得人民币125千元以上者。其直系血亲及配偶得随同申请。

(二)18岁以上在学学生。

 

二、申请方式:

(一)申请程序:

1.申请人须备妥全部应备文件向大陆组团社提出申请,再由大陆组团社将全部文件正本扫瞄为电子文件,经由台旅会核准办理个人旅游业务之台湾旅行社或台湾旅行业全联会代为申请。

2.台湾旅行社或旅行业全联会于核对大陆组团社传送之数据无误后,至台湾移民署网站系统进行申请(在线系统申请数据均需为正体字),经审核许可并由台湾旅行社或旅行业全联会完成缴费后,依序取得当日或次日以后之配额,于核配当日即可下加载出境许可证电子文件(简称入台证,文件格式为PDF檔)。

3.未检附通行证「G」签注或财力证明者,将不予受理。其余应备文件不齐全者,应自通知补正之日起算48小时内补齐;超过48小时未补件者,将予以退件。

(二)发证方式:

1.由台湾旅行社或旅行业全联会下加载台证电子文件,并传回大陆组团社,由大陆组团社打印入台证,转发申请人持凭入境(或转发入台证电子文件予申请人自行打印)。

2.为维护入台证打印质量,台湾旅行社、旅行业全联会及大陆组团社均应使用最新版PDF阅读软件读取及打印入台证。

3.打印入台证,应使用A4白色纸张,并须以激光打印机彩色满版打印。

(三)申请案已完成申请程序者,不得再临时提出申请增加随同人员。

 

三、应备文件:

(一)申请书(大陆组团社提供)。

(二)大陆居民身分证(以下简称居民身分证)、6个月以上有效期之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及签注「G」(个人旅游)之通行证签注页。未成年之申请人尚未取得居民身分证者,请检附常住人口登记卡。

(三)最近2年内2吋白底彩色照片。但所附通行证颁发日期未超过2年者,免另备照片。检附之照片应符合台湾移民署之规格规定,并应与所持居民身分证、通行证能辨识为同一人,未依规定者,不予受理。

(四)资格证明文件

1.以第一点第(一)款一般游客身分申请,应具备以下财力证明文件之一(但最近3年内曾经来台从事个人旅游观光活动,且无违规情形者,免附):

1)有人民币5万元以上之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存款期间达1个月以上之存款证明或最近1个月内账户流水单(须盖有银行或金融机构章戳)。

2)有大陆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核发金卡等级以上信用卡,如金卡(Gold)、白金卡(Platinum)、无限卡(Infinite)之证明文件,或信用卡彩色扫瞄电子文件。

3)最近3个月开立之年工资所得人民币125千元以上之薪资所得证明文件(如:公司开立并加盖公司章戳之薪资证明)。

4)其随行之直系血亲及配偶应检附与申请人之亲属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结婚证书、公安开立并盖有章戳之亲属证明或同户者之全户户口簿)。

2.以第一点第(二)款在学学生身分申请,应具备目前就读学校之学生证在学证明,未满20岁之在学学生另应加附直系血亲尊亲属同意书

(五)简要行程表:须填报预定赴台起迄日期及行程简要内容。

(六)紧急联络人

1.紧急联络人以已成年亲属担任为原则,申请时请一并检附紧急联络人之居民身分证复印件及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同户者检附全户户口簿,未同户或无法据以判别关系者得检附出生证明、公安开立并盖有章戳之亲属关系证明)。

2.紧急联络人与申请人之关系为直系血亲亲属、兄弟姐妹、配偶者,检附紧急联络人之居民身分证复印件及户口簿,无需其他证明文件。

3.若申请人无亲属可担任紧急联络人者,得由大陆组团社负责人或主管担任紧急联络人,申请时请一并检附紧急联络人之居民身分证及大陆组团社所开立之最近1个月内在职证明(须盖有组团社公司章戳)。

(七)大陆地区随同亲属:申请人有直系血亲及配偶随同者,应一并填写随同亲属个人资料。随同亲属则免再填写本项数据。

(八)已投保旅游相关保险之保单或证明文件

1.保险内容应包含医疗及善后费用,其总保险额度最低不得少于新台币200万元(相当人民币50万元)。

2.保单内容应载明申请人个人姓名、投保项目及保险额度。

3.保单内容若未逐一载明申请人姓名者,应加附盖有保险公司章戳或旅行社章戳之申请人名册。

 

四、相关事项:

(一)许可证费用:单次入出境许可证,每1人新台币600元;逐次加签证,每1人新台币600元;多次入出境许可证,每1人新台币1000元。

(二)审核许可期间:审核许可期间为2个工作天(48小时,但不含例假日)。

(三)许可证种类及效期:

1.单次入出境许可证:大陆居民赴台从事个人旅游活动,经许可核发之单次入台证效期,自核发日起3个月内有效。

2.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主管机关认有必要者,得发给逐次加签入台证,自核发日起1年内有效。

3.1年多次入出境许可证:大陆居民最近12个月内曾赴台个人旅游2次以上或持有经大陆地区核发往来台湾之个人旅游多次签,得发给多次入出境许可证,自核发日起1年内有效。

4.申请人应于入台证上「预订入境日期」字段所登载之期间内入境,若临时变更入境日期者,应重新打印入台证。

5.申请人应持凭单次、逐次加签或1年多次入出境许可证及大陆地区核发尚余6个月以上有效期之通行证、旅行证件(不包含港澳通行证),限经台湾政府核准之机场、港口办理查验入出境。

(四)入境停留日数: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15日。

(五)特殊事故延期停留:因疾病住院、灾变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由台湾旅行社备下列文件,向台湾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延期,每次不得逾7日。

1.延期申请书。

2.入出境许可证正本。

3.相关证明文件。

4.证件费新台币300元。

(六)申请人实际入境日期者与申请时之预订入境日期及保险投保日期不一致者,应检附与实际入境日期相符之简易行程表、保险单,于入境前由台湾旅行社或旅行业全联会至台湾移民署在线系统或指定之各服务站完成通报,不用重新下载印列入台证。

 

五、入台证遗失处理方式:

(一)申请人之入台证于赴台前遗失者,应于出发前重新取得证件或打印入台证,不得于抵达台湾机场或港口后,才申请遗失补发。未依规定办理者,将依规定禁止其入境。

(二)申请人持有之入台证于台湾旅游期间遗失者,由台湾旅行社或旅行业全联会至台湾移民署在线系统申请补发并打印证件,或由台湾旅行社、旅行业全联会或申请当事人至台湾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补发入台证。若于机场、港口出境时始发现遗失,可至各机场、港口之台湾移民署柜台申请补发入台证。

 

六、个人旅游每日申请数额,依台湾方面主管部门公告为依据。

 

七、申请人经由台湾旅行社代为申请入台证,若发现同时已提出其他申请案时,将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第16条第1项第12款规定,不予许可其来台从事观光活动申请案。

 

八、查询信息:

(一)台湾移民署网络在线系统使用操作相关问题,请洽该署移民信息组咨询(电话00-886-2-23889393分机3818)。

(二)申请作业相关问题,可洽该署高雄市第一服务站(电话00-886-7-2821400)、高雄市第二服务站(电话00-886-7-6212143)、嘉义市服务站(电话00-886-5-2166100)、嘉义县服务站(电话00-886-5-3623763)、台南市第二服务站(电话00-886-6-5817404)、云林县服务站(电话00-886-5-5345971)、屏东县服务站(电话00-886-8-7661885)、澎湖县服务站(电话00-886-6-9264545)等8处服务站咨询。

(三)赴台个人旅游法令及业务相关信息,请洽该署业务单位咨询(电话00-886-2-23889393分机2636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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