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3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16-11-02 13:14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9

记者从市人保局获悉,《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日前出台,以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本办法自3月1日起执行。

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从2012年起,普通参保居民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4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40元。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持《徐州市特困职工证》家庭成员,财政按每人每年32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从2012年起,市区中小学校在籍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4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40元。属于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父母一方无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全额报销。

从2012年起,在校大学生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4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适当补助。

孤儿、孤寡老人的参保费用,由财政全额补助。

提高门诊最高补助限额

门诊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诊疗费用。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政府举办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30元,统筹基金补助比例为50%,一个统筹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380元。

普通居民的门诊特定项目(以下简称“门特”)包括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下同)等病种。少年儿童、中小学生和大学生的门诊大病包括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白血病、血友病、难治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型β-地中海贫血、恶性淋巴瘤、重症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病种(以下简称学生儿童门诊大病)。

门特和学生儿童门诊大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医疗待遇予以补助。其中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血友病、难治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型β-地中海贫血、恶性淋巴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病种的医疗费用,一个统筹年度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为8000元;重症精神病一个统筹年度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为4000元。同时患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疾病的患者,在单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再增加3000元补助。

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

市内同一统筹年度住院治疗(包括门诊特定项目和学生儿童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和转市外住院的各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参照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在职职工的相关规定执行。

该办法提高了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1〕8号)规定支付比例的基础上上调5个百分点。在本市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见附表。

参保居民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享受门诊医疗待遇,住院分娩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家庭病床起付标准以上、属于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60%。

市外转诊转院、异地就医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照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急诊、抢救外,参保居民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

实习和寒暑假等不在校期间,大学生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住院的,可选择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部分,统筹基金按参保地住院和学生儿童门诊大病支付比例予以支付。

对于生病的学生需要回原籍或到外地治疗的,应选择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治疗的同时申请办理异地就医。

同一统筹年度所有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第一年为12万元,以后缴费每增加1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16万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当年或累计结余率(含风险调节金)超过10%时,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不含起付标准)超过一定数额的大重病患者医疗费用,视基金结余情况予以再补助。再补助方案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执行。

参保中小学生及幼儿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再予以报销。

按年缴纳医保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缴费期。普通参保居民当年新参保,可选择缴纳当年参保费或次年参保费。

大学生可在入学时一次性缴纳所有学年的居民医保费。选择一次性缴费的,遇个人缴费标准提高时,不再补缴。所缴费用分年度划入居民医保基金市财政专户。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持有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学校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续保缴费人员到指定的代理银行缴费。

普通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中小学学生及托幼机构在籍学生可于每年秋季入学时在学校一次性缴纳次年医保费。

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造册,然后统一到所属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及时足额缴费。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的部分由所在院校代收代缴。

未按时足额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者,停止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在3个月内(含3个月)补齐欠费和滞纳金后,方可恢复其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符合参保范围尚未参保的以及参保后中断3个月以上又重新缴费参保的居民,设定6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按照新参保居民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当月享受医保待遇;12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12个月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设定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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