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16-11-02 14:04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8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近日全面调整。

原在职残疾军人(含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金执行国家标准;原在乡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抚恤金标准如低于同期入伍的复员军人补助标准,则按同期入伍的复员军人补助标准执行(多重身份按高标准执行)。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费,在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1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在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5元。参战、参试、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每人每月320元(执行国家标准)。

“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现役军人家属)抚恤金施行一体化发放,原农村“三属”抚恤金标准低于城市“三属”的,现统一执行“城镇”一个标准。各县(市)和贾汪区在测算提高有关类别优抚对象抚恤或补助标准时,如低于国家标准的,则执行国家标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计发。

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49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标准,仍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据悉,“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复员军人遗属(配偶)生活补助费,原在乡残疾军人抚恤金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补发,目前民政与财政部门正在测算,下月开始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人员抚恤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调整标准时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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