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明旅游费优惠未兑现 天津市一对夫妇诉旅行社退钱

发布时间:2016-12-05 14:56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14日电:加入旅行社“老年俱乐部”旅行,旅行社承诺可在下次俱乐部组织的旅游中折抵。天津市和平区的马大爷夫妇接受了旅行社开具的享受折扣的《情况说明》,但此后一年多里,马大爷夫妇却由于种种原因未参加成俱乐部组织的活动,未能享受价格优惠600元,遂起诉旅行社以现金形式退款。日前,两审法院均支持了马大爷夫妇的诉讼请求。


  享受优惠有“条件”


  天津市和平区退休职工马大爷夫妇,2007年10月在本市某旅行社报名参加,由该旅行社老年俱乐部组织的“韩国7日游”,每人交款3000元,后于10月下旬随团到韩国旅游一周。


  归国后,马大爷夫妇得知随团旅行的其他已加入旅行社老年俱乐部的成员,费用都优惠了300元,遂找到旅行社。旅行社经理核实情况后,为马大爷夫妇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马大爷夫妇同样应享受每人2700元价格,将在下次旅游时每人优惠300元,合计600元整,一年之内有效,过期作废。”在《说明》中,旅行社特别注明“优惠”前提须“只能参加本旅行社老年俱乐部活动”。这让马大爷夫妇犯了难,因为之后一年里,要么是老年俱乐部组织的国际游费用太高,要么是一些地方夫妇俩早就去过。2008年10月,马大爷夫妇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云台山4日游”,但后被旅行社告知该线路不属于老年俱乐部组织活动,未能从旅游费中扣除600元。2008年11月,旅行社为马大爷夫妇延长半年期限,并在《情况说明》上作出补充。


  上法庭获退现金


  日前,马大爷夫妇将该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以“真金白银”履行优惠,退还优惠款600元。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虽然旅行社同意马大爷夫妇每人优惠300元,且优惠款在一年内2人参加的老年俱乐部旅游费用中扣除,但由于旅行社限定的线路较少,及部分线路原告已去过或费用较高,因此主张以现金形式退款600元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判决旅行社退还马大爷夫妇每人300元。一审宣判后,旅行社不服提出上诉。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为马大爷夫妇出具《情况说明》做出承诺,但事后2人参加云台山游却被以不符合优惠条件为由未减免费用。据此,原审法院判决旅行社退款600元结论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解金钊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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