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捣乱”,澳洲“逍遥游”打折扣

发布时间:2016-12-05 18:10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因旅程延误变更,江先生获部分费用补偿


    参加“澳洲大堡礁逍遥纯玩游”前,江先生投了“安心游”旅游保险。旅游途中,他的行程受台风影响打了折扣。为此,他诉至法院。近日,市一中院支持了江先生的部分诉请。


    【案件回放】


    2010年12月,江先生与某旅行社签订合同,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澳洲大堡礁逍遥纯玩游”,行程共计8天6晚。出行前,江先生投了“安心游”旅游保险,该公司向江先生出具保单,保单上记载的理赔项目包括:旅程延误、行李延误、旅程变更、财产损失和慰问探访等费用补偿。但保险公司并未向江先生提供保险合同条款,只在保单上提示江先生可通过热线电话或官方网站了解保险合同具体内容。


    江先生在澳洲旅游过程中,因受台风影响,不仅未能参观大堡礁,而且还在澳洲多滞留了1天。为此,江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旅程延误、旅程变更等各项费用补偿。保险公司认为,按保险合同条款对保单的解释,这些项目的理赔都是有前提条件的,江先生的情况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所以拒绝理赔。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江先生对旅程延误、旅程变更两项的理赔要求。江先生不服,认为行李延误、财产损失等补偿费用也应获支持,遂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江先生旅程虽遇台风而变更和延误,但并未发生行李延误、财产损失等情况,所以这几项费用不应获支持。


    【以案说法】


    问:保险公司未交付保险合同,仅在保单上提示可通过电话、网站了解合同条款,这些合同条款对双方是否有拘束力?


    答:本案中,保险公司仅向投保人交付了保单,未交付保险条款,而对保险条款的内容,江先生当时根本不知道,因此这些保险条款的内容不能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不具有拘束力。


    问:对保单上记载的各项理赔项目,应如何解释?


    答:当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对某一格式条款出现不同理解时,首先应当按社会一般观念,也就是社会对该条款的通常的、合理的理解进行解释。如果按通常理解仍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那么就应当以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准。本案涉及的旅程延误、行李延误、财产损失、旅程变更等项目,虽然保单上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解释,但按普通人的一般理解,能够了解这些项目的基本含义。江先生旅程虽遇台风而变更和延误,但并未发生行李延误、财产损失和慰问探访等情况,这些费用不应获支持。(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胡健涛)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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