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3岁的张老伯在古镇参观时,被门槛绊倒受伤,他认为这是因为旅行社没有及时提醒所致,于是起诉索赔。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担责60%,赔偿张老伯2.4万余元。
去年3月末,张老伯所在的村发起了“乌镇海宁”一日游活动,并交由旅行社统一组织。结果,张老伯在参观中被门槛绊倒受伤。经司法鉴定,张老伯摔伤头部导致精神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张老伯认为,绊倒他的门槛高达70厘米,旅行社没有安排人员搀扶,也没有及时提醒,存在管理疏漏,违反了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起诉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8万余元。对方辩称,张老伯参加的这个团大部分是老年人,导游无法将每个人搀过门槛,因此旅行社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旅行社应事先说明或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而对张老伯摔伤,旅行社未能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