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中国游客赴韩国旅游未归 中介赔偿旅行社16万

发布时间:2016-12-05 18:20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虽然没有资质组织旅客出国游,但华昌旅游公司却变身成“中介”,为一家大型国际旅行社拉来了13个韩国游客户。返程时意外发生了,13个人只回来11个,另外俩人滞留在韩国玩起了“失踪”,为此国际旅行社将华昌旅游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华昌公司赔偿国际旅行社16万元。


  13人韩国游只回11个小旅游公司被起诉


  “我虽没有资质,但有招徕游客的能力。”华昌旅游公司老板(下称华昌公司)坚信“无处不市场”,他们的运行模式,是招来想出国的游客与有资质的公司取得联系,签订出国合同。2012年3月,在向某国际旅行社济南分公司(下称国际旅行社)推荐13名游客时,华昌公司同时提供了一份担保函,保证13个人在韩国期间遵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随团同进同出,若发生滞留不归者,华昌公司愿意无条件赔偿给国际旅行社每人8万元。


  根据经验华昌公司认为,大多数游客不会滞留不归,都会听从团队安排,除非,背后有其他缘由。


   然而很不幸,华昌公司不愿意看到的“意外”发生了,3月19日,这批旅游团队员返程时,他们招徕的两名游客于某、戚某不见了踪影。5月4日,国际旅行社要求华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遭到拒绝后,国际旅行社向法院提起诉讼。


  日前经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虽然两家旅游公司之间没有签订旅游的有关合同,但通过游客,双方已形成事实的旅游合同关系。华昌公司出具的担保函虽为单方承诺,但经国际旅行社认可,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故判华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向国际旅行社支付担保金16万元及利息。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


  法官呼吁出台明确旅游企业责任的制度


  查阅了大量法律文献后,历下区法院副院长颜承奎发现,这种大小旅游公司间的生物链本身就不科学也不合法,只是在无法律明禁的情况下打擦边球。“小旅游公司本身无出国游资质,就不应当招徕出国游客。其次,担保法中的担保主要在经济合同中适用,而旅游公司的担保却具有很大的人身权性质。”颜承奎告诉记者,对人行为的管控很难,因此这种担保函的效能非常有限。“没有资质的旅游公司出具这种担保函有效吗?有资质的旅游公司能撇清对队员滞留问题的责任吗?这种类似建筑业转包的行为规范吗?”还有对恶意串通的认定等等问题,颜承奎说诸多细节均无制度层面的有力回应,“我认为,全方位、不同层次地明确旅游企业法律责任、严禁不具资格的拉客行为正是制度当下急需解决的。”(文中涉案单位均为化名)通讯员 刘科 罗琳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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