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缴纳质量保证金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案

发布时间:2016-12-05 20:16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江苏省旅游条例》实施后,宿迁市旅游局结合新条例的实施,对旅游市场进行集中整治,3月11日,宿迁市旅游局对海天旅行社进行调查证实,海天旅行社在提取原质量保证金后,未及时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3月14日,宿迁市旅游局作出对海天旅行社进行立案调查的决定。(一)案件调查情况:宿迁市海天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证号:321302000043490)。2014年底,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降低50%”之规定,宿迁市旅游局根据该规定将海天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缴存数额降低至10万元。宿迁市海天旅行社有限公司提取原缴存在建设银行质量保证金账户的20万元现金后,没有依法及时续存入10万元质量保证金。
  (二)处罚结果:依据国务院《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宿迁市旅游局研究决定,对海天旅行社作出吊销海天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经营许可证号:L-JS13056)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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