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旅行社条例》实施后旅行社行业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发布时间:2016-12-06 09:37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徐州中国国际旅行社常务副总经理  王晓楠

 

    很荣幸在此跟大家共同探讨《旅行社条例》实施后旅游行业面临的挑战和机遇这一话题。自古以来,挑战与机遇共存。我本人既是旅游行业的从业人员同时也是此行业的消费者。新条例的颁布,使我切身的感受到大家对这样一个朝阳产业的关注与爱护,旅游业就像一棵小树苗,如若任其自由发展,必有可能步入歧途。若想长成苍天大树,在给其自由空间的同时,也应深入监管。必有一天,成为栋梁之才,为百姓造福。
    2009年1月2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令,公布新《旅行社条例》将于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届时1996年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深刻学习此条例后,感觉到新的“条例”区别旧条例不止在于去掉“管理”二字,它更深的反应了大家对我们旅游业发展的新的要求,解决了我们旅游行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具有很高的时代针对性,是非常有利于旅游业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促进新局面的到来。接下来从几个方面看新条例的亮点:
    一、门槛降低了,监管力度大了
    新《条例》中,降低了旅行社建社的成本,这意味着将有更多竞争者进入这一行业。此前,国内旅行社的保证金是10万元,国际旅行社为60万元,出境组团社为160万元。而新《条例》中,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取消国际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为120万元。
    虽然旅行社建社的门槛低了,但监管旅行社的力度也同时加大。目前,一些旅行社低价无序竞争,游客没享受到好处。看似低价,背后却隐藏着购物项目多、住宿餐饮标准打折等陷阱。新《条例》中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揽游客。未经游客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条例中规定:导游欺骗游客购物最高可罚5万元,旅行社转包游客最高罚10万元,中途增收收费项目最高可罚50万元等等。由此可见其力度之大,警告所有经营者切勿触碰红色警戒线。
    二、多部门联合为消费者维权
    以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旅游行业的监管。新《条例》细化旅游、工商、物价等部门的责任,多部门将联合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游客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拆,接到投拆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整处理,并将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游客。
    针对旅行社不同的侵权行为,游客可以找不同的部门维护权益。新《条例》中就规定,旅行社向游客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虚假宣传的,跨范围超范围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揽游客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三、对于组团社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提出新的要求

    条例规定,组团社(招徕、组织旅游者参加旅行团,与其签订旅游合同并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的旅行社)需要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必须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在进行委托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并与地接社(接受组团社委托,在旅游目的地向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遭受的损害,由于地接社的过失或者地接社和组团社的共同过失而导致的,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为了减少争议、明确责任,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条例明确规定,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但是,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与作出委托的旅行社一同对旅游者承担连带责任。

 

    面对与以上新条例对旅行社行业带来的种种挑战,我们应如何应对?在挑战中如何把握机遇,更好地为旅游者创造良好的旅游消费法制环境。将是我们当下的首要任务。
    一、产品报价将更为真实。
    我们旅游行业的从业人员大都也是此行业的消费者,更好地共同营造和谐法制的旅游消费环境,对大家均是百利而无一弊。原先出境旅游团零、负团费操作的现象屡见不鲜,“拿泰国一地说,旅行社大打价格战,跌破两千的报价根本连机票成本都收不回来。差额都是靠自费项目和购物来赚取。”大家也都知道,东南亚、日韩、澳新以及欧美等热门线路都普遍存在自费项目和购物环节的情况。像这样的团,我们自己也很难在其中真正感受的旅游的乐趣。回味更多的是淡淡的苦涩与惋惜。
    新条例执行后,之前的隐形消费大都将公布于消费者,产品报价将更为真实。“这有利于旅行社形成良性竞争的良好氛围,也将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更为公平、透明的消费环境。当然,一旦隐性的消费项目浮出水面,跃然于合同之上,国内外很多线路也会面临价格集体看涨的状况,个人认为明明白白消费,大家出游的兴致不但不会减退,反而会更高。

    二、旅行社业将面临一个重新洗牌的过程,并且可能持续较长时间。

    新条例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便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而有机会参与出境游的竞争。原先很多国内社,本质都不具备做出境游的资质而跨范围或超范围经营。使正规合法的出境游组团社根本彰显不出与众不同的实力。更多人随意扰乱市场,玩弄文字游戏。甚至在做港澳特区,台湾地区为国内旅游线路的擦边球的游戏。
    新条例的出台便会逼迫一部分不合法的旅行社自动退出此舞台,而一些具备实力的旅行社经过多年的打拼,资金、经验、业务能力都有了相当的规模,也会尽快进入此市场,进行公平竞争。
    此外,“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这也是新条例给出的一个明确信号,——打破地方保护壁垒。“有实力的旅行社将加快扩张步伐,更多运用资本运营的手段来抢占市场,竞争加剧必然导致行业重新洗牌,最终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形成新的旅行社批零体系。总之,好的旅行社将会变得更好。

 

    总而言之,面对新的旅行社条例的到来,我们要怀着开放的心态去接受。为了使我们旅游行业更快发展,勇敢接受新条例出台后旅行社行业中新一轮残酷的竞争,共同为提高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为游客营造一个“开开心心旅游、明明白白消费”的法制环境,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让我们走的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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