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行政处罚谈证据收集和运用

发布时间:2016-12-06 16:08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作者:南京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唐勇


  近两年,南京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加大了旅游市场的监管力度,处罚了一批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旅游企业,在全社会和行业内引起强烈反响。特别是2009年5月1日《旅行社条例》实施,给在第一线从事旅游行政执法工作的同志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要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同时还要熟练掌握、运用。特别是涉及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更要求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力求办成“铁案”。


  今年2月份,质监所对一家旅行社渉嫌超范围经营“台湾游”业务实施了重大行政处罚,罚款额度近21万元人民币,这是目前为止南京旅游园林局单笔处罚数额最大的一起。行政相对人对处罚不服,提出听证请求,我们在规定时间内召开了听证会,给予了应有的答辩;5月初,行政相对人又向江苏省旅游局提起行政复议;5月中旬,行政相对人主动撤销行政复议。目前罚款已分两次处理。


  这起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之日起,我们就高度重视,从证据收集到处罚程序等相关环节慎之又慎。经过反复推敲、多方论证,用了近半年的时间,质监所在今年2月份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下面,谈谈我们在这起行政处罚案件中有关证据收集和应用方面的一些体会。


  一、本案中的证据


  ⒈证据的概述。证据是指符合法定形式的,客观上事实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明材料。证据是用来还原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定案的基础和前提。


  ⒉证据的种类。在我国,证据具有法定的形式。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本案中质监所选择了四种证据: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


  (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等书面材料所记载的内容、含义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书证主要表现为书面文件或纸质文字材料。本案中的书证主要包括行政相对人超范围经营“台湾游”业务的广告、旅游行程单、旅游合同等。


  (2)视听资料: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以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资料为载体的图像或音响以及从计算机中提取的其他形式的音像资料。本案中我们查获了行政相对人电脑中大量的“台湾游”团队名单,旅游行程和往来账户。


  (3)证人证言:是指除行政相对人以外的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真实情况向行政机关所做的有关部分或全部的事实的陈述。本案中的证人证言,我们找到了当时的游客并做了询问笔录,充分证明该行政相对人违规从事“台湾游”业务。


  (4)当事人的陈述:是指行政相对人就案件的事实向行政机关所做的陈述和承认。本案中我们给行政相对人做了询问笔录,行政相对人也承认从事了该项旅游业务。


  ⒊证据的属性。证明材料之所以有证明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的效力,是因为它不仅仅具有法定的形式,还同时具备自身的固有属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1)真实性是指一切证据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能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的真相。真实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这是由案件本身的客观性决定的。例如本案中的证人证言,陈述了游客参加“台湾游”的亲身经历,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可以直接或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分,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的意义。本案中的旅游广告,赴台游的行程单等都具有证明行政相对人渉嫌经营“台湾游”的事实。


  (3)合法性是指证据具有法律所规定的特定形式,证据的取得过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主要体现在证据取得的主体合法,证据取得的方式合法,证据取得的外表形式合法。本案中旅游行政机关是旅游行政执法案件的主体,证据的收集是通过检查的方式获得的。


  二、本案中证据的搜集


  证据搜集是这起行政处罚的核心,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行政机关就不能实施有效的行政处罚。本案中,我们是从以下几方面搜集证据的:


  ⒈上门检查,实地调查取证。本案是由举报人实名举报提供线索的,质监所联合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上门突击检查,查获了大量的物证。有刊登“台湾游”的广告,有“台湾游”的行程和“台湾游”的合同等,证据确凿。


  ⒉约谈行政相对人,做好询问笔录。在进行实地检查后,质监所约谈了行政相对人。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核实。通过询问笔录,行政相对人承认了从事“台湾游”业务的事实。同时,我们通过合同,又找到了当时的游客,也做了询问笔录。游客也承认参加了该行政相对人组织的“台湾游”活动。


  ⒊间接调查取证。我们又到该行政相对人合作单位调查取证,证明所做“台湾游”是通过合作单位实施的,并有相关的往来账户和明细。


  ⒋查阅当事人的档案材料。我们在检查中查扣了行政相对人关于从事“台湾游”的大量团队名单和办理赴台游的相关申请表,缴费收据等,并且与旅游合同相一致。


  三、本案中行政相对人提起听证和行政复议理由以及质监所的认定依据


  ⒈行政相对人在收到南京旅游园林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提起听证。理由是该行为是部门个人所为,与公司无关,要求我们取消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在听证会上我们拿出了该公司处理其部门的决定(证据),这个证据充分说明该部门隶属于公司,其行为是单位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我们的处罚是完全正确的。


  ⒉今年2月底,南京旅游园林局向行政相对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违规经营“台湾游”业务,依照《旅行社条例》第46条规定,罚款1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6440元。行政相对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于5月2日向江苏省旅游局提起行政复议,理由仍然是该行为是个人所为,与公司无关,要求取消对公司的行政处罚。我们的态度很明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没有不当之处。


  四、本案中的证据应用


  在处理此案的过程中,我们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如何应用最有说服力,我们遵循了以下三方面的原则:


  ⒈证据的真实性原则。是指证据的事实必须客观存在、真实,而不是猜测和虚构的东西。我们收集到的广告、行程单、旅游合同、赴台游申请表等,都是真实的,包括当事人和游客的询问笔录都证明在本案中的利害关系,完全是真实可靠的。


  ⒉证据的关联性原则。是指证据和案件间的逻辑关系。我们查找的相关证据,如“台湾游”广告、行程、报名表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该行政相对人从广告宣传招徕到制作旅游行程、再到登记报名、交款等若干个环节,都渉嫌经营“台湾游”业务。


  ⒊证据的合法性原则。是指证据是否具有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证据是否按照法定职权取得的。我们认真地进行了梳理,完全符合上述原则,合法有效。


  通过对此案的查处,我们深刻认识到,强有力的证据在行政处罚中的重要性。今后,我们将认真梳理有关证据间的内在关系,找到证据间的相互联系,从中发现相关规律,为今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工作打下坚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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