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和1997年由国家旅游局制定实施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办法一个‘暂行’了16年,一个‘试行’了10年,早已脱离旅游市场实际,存在许多立法缺陷,应尽快予以修改,从而使其积极地发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对记者说这番话的,是上海市民马骋。因不满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6月29日,他已向黄浦区法院递交了诉状。之前,他致信国家旅游局,建议尽快修订上述行政规章,使消费者旅游维权不再艰难。
马骋诉称,今年4月23日,他与春秋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携子参加该旅行社“五一”期间组织的云台山、洛阳、郑州、开封旅游,但该旅行社指派的导游擅自减少合同约定的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两个景点,却增加合同外购物点。回沪后,马骋与春秋旅行社交涉,该社表示,按照办法有关规定,退还其未游览的景点门票80元,并赔偿同额违约金80元,同时退还导游费10元等,加上赔偿与马骋同行的其未成年的儿子,共赔偿280元。对此,马骋提出按照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要求该社就双方签定的合同未履行部分继续履行合同,应另外安排在长假期间补游这两个遗漏的景点。经数次交涉,春秋旅行社同意“适时安排他携子飞机往返,直接补游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但对马骋提出的“往返飞机早上不得早于早上8时,晚上不得晚于晚上22时,进入景点时间不得早于早上9时,不得晚于下午3时,并在景点中有合理时间的逗留”的条件限制,旅行社不予认同,认为这是把“原来可以解决的问题复杂化”。交涉无果的马骋遂将春秋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合同,安排他补游遗漏的两个景点,并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
具有法律硕士专业背景的马骋在与春秋旅行社交涉的同时,结合自己的遭遇致信国家旅游局,建议在目前我国尚无旅游法的情况下,应尽快修订规定和办法。
马骋的建议主要有三点:、旅游投诉应尽量方便消费者。现行的规定规定旅游投诉必须提交书面“投诉状”。建议接受投诉的单位对上门投诉的消费者可以实行书面记录投诉内容、由投诉者确认签名的方式,正式接受书面投诉,或提供投诉者“格式化”投诉状供投诉者当场填写;2、被投诉者书面答复时间应缩短。现行的规定规定对投诉者的投诉在接受投诉的机构正式受理后,被投诉者应当在30 天内作出书面答复。这显然时间过长,不利于投诉的及时解决和矛盾的迅速化解。随着互联网和移动电话的广泛使用,如今早已大大提高了旅行社调查了解投诉情况的效率。我国民诉法规定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事实上,上海已有一些旅行社内部规定,在接受消费者投诉后7天之内予以答复。建议书面答复期限修改为7天或15天;3、提高旅行社对游客的赔偿金额。尤其是“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的规定根本无法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样也达不到惩戒违约旅行社的目的,相反成了违约旅行社避重就轻,逃避责任的方式。建议旅行社保证金的赔偿标准应按照继续履行合同的实际支出